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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揭阳市五金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揭阳市五金商会。英文译名为JIEYANG HARDWARE ASSOCIATION,缩写为JYHA。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五金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自愿组成,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五金行业健康发展;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揭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揭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领域为揭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山环市北河大桥南侧宏和大厦十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二)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对行业重大投资,专业市场建设、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高科技研发等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提供咨询服务;

(三)推动行业实施名牌战略,提升产业档次,提高品牌经济效应,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和参加展览会、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开阔视野,开拓市场,促进营销;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呼声和合理要求,积极参政议政;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和协调关系,调解行业内部矛盾,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证明和协助办理相关证件;办好内部刊物,组织专业等培训;

(九)倡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感,推崇义利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十)承办政府移交、授权、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生产和经营五金产品及与五金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单位会员应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商誉好,诚信经营、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会费按年度一次性收取,缴纳时间为每年1—3月份。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与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证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2—3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从副会长中推选产生。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予决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会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的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如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相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